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文件精神,现将《清远市清新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农村局、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农村局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
2020年12月29日